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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http://www.didimeme.com.tw/planet/view.article.php/9056/b#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8日電)消保會今天表示,衛生署近期將公告「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審閱期間為5日,並增訂定金收取上限,以及解約退費比例原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長邱惠美表示,定金收取方面,為避免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收取高額定金,規定企業經營者如需收取定金,定金收費不得逾總金額10%。

解約方面。她說,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致無法接受業者服務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業者應將消費者所繳交的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其次,消費者任意解約時,依解約日期離進住日期之遠近,支付一定比例之損害賠償等條文。

此外,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可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可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也有不同的解約退費或補償規定,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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